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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山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 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 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 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 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 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 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 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 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四条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 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 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 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 改建住宅:
(一)无房户;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 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压滤机滤布厂家(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
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
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 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 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己批准宅基地 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 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 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
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 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章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一) 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I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 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 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 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 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 置。
(二) 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 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 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 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 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 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
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 和改造。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 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条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I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 每户参考建筑面积I?m2?l4?m2,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 户均用地面积约Tt m2?M m2;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 式进行。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 的
I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 十条第(一)款;
2 .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 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 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 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姆 m2 (含院落);
5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
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
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鲁m (含院落);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 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 配套设施建设。第四章农民安置区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
审批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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