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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件--非法行医相关行为解读.ppt

发布:2016-09-23约字共3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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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无证行医(非法行医) 擅自执业(无证行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吊销、注销) —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的。 —医疗机构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册、处方及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各种医学证明文件、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及助产技术业务。 * 人员无证行医(非法行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 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37条的12种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非医师行医的 * 人员无证行医(非法行医) —经注册的医师在非医疗机构内行医。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的。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等)。 —未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而从事医疗气功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行医相关行为解读 一、非法行医界定与法律适用 * 非法与违法相比较 1、在主体上:非法一般是非法定主体实施的行为;违法则可以是合法主体在从事正当行为中的违法。 2、在主观因素上: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因素;而违法以主观上的过失为主。 3、在危害性上,非法多具有较重或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在客观因素上,非法多是触犯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 非法与违法相比较 5、在表现状态上,非法是主动性的作为;违法则可以是作为、不作为或者行为的不规范。 6、在程度上,非法是严重的违法,违法可以是很轻微的违法。 7、在法律后果上,非法是需要予以严厉指制裁的违法,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违法在法定条件下则可以不予制裁。 * 什么是行医? 一是,行医是实施医师职责行的活动,这是狭义的解释。 二是,行医是指实施医务人员或者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士、临床药师、检验师等)技术职务行为的活动。 三是,行医是指从事或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活动,即实施医疗机构法定职能行为的活动,即医疗执业活动。 * 医疗执业活动 诊疗是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 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 * 在认定行医行为的过程中需要说明3 个问题: 1、诸多具体的诊疗行为既可以独立存在、单独实施,也可以是一个完整诊疗活动的中间或者起始环节。 2、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务人员,通过实施了具体诊疗行为,完成了一次诊疗过程,即属于行医活动;如果这个行为仅是完整诊疗过程的一部分时,只能认定为行医的行为而不是行医活动。 * 3、一个主体,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一个具体的诊疗行为,但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这些医务人员的单个行为,集合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诊疗过程,这个主体的行为,属于行医活动或者诊疗活动,即行医活动。 * 什么是非法行医? 1、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依法取得相应法定资格(权能)的机构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即所谓无证行医。 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 什么是非法行医? 2、宽泛解释的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 什么是非法行医? 3、专项行动对非法行医的界定 其一,无证行医行为。无证即无权能、无资格,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行医活动,重点打击对象。 其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虽然具有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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