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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阐明权制度研究的中期报告
本次中期报告将对民事诉讼阐明权制度进行研究,包括对其定义、发展历程、相关法律法规、应用现状等方面的探讨。
一、民事诉讼阐明权制度的定义
民事诉讼阐明权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或其他具有代理权的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主张阐明本案事实、法律和证据的权利。阐明权实质上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证明权的方式和途径。
二、民事诉讼阐明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早在清代就已经有阐明权的规定。清代的官府讼纪中就有“当事人有依法当庭阐明意见之权”的规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如195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在这些法律中规定了当事人的阐明权。
2007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举证规则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相关立法中最具有权威性和全面性的规定之一,其中也对阐明权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三、民事诉讼阐明权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必须举证。有关证据应当提交。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公证机构,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进行质证、鉴定、勘验,也可以提供该等证据材料、发表该等意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举证规则的若干规定》第34条也有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请求、答辩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告知对方当事人,并通知其提出他们认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四、民事诉讼阐明权制度的应用现状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阐明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发挥。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和证据提供方式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审理期间还可以提出对对方证据的质证、鉴定、勘验等方式,以获取更多相关证据。
总之,民事诉讼阐明权制度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完善的制度。其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证明权,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