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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的理论研论文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的理论研论文
一、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总体比较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是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新准则是我国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最新成果,是对原有的16项准则进行了修订,又颁
布了22项新制定的准贝!|,涵盖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形成了
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有机整体。尽管新准则在制定中高度注重与国际会
计准则的趋同,但总体看来二者还存在一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准则制定机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是由会计职业界的民间性国际组织国际会计准则委
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民间国际会计
组织,并不立足于个别的国家也不考虑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经济和文
化环境,更多的侧重于会计技术层面的问题。IASB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世界各国的大会计公司、私营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及其他国际和职业
组织的捐款,相对干其他两种准则制定方式而言独立性较强,同时
IASB要求其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财务会计与报告方面的丰富知识和技
术胜任能力以保证国际会计准则的高质量。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在制定
过程中独立性强,制定人员的技术和代表性也广泛。但是也正是因为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国际会计准则的广泛应用也受
到了限制,国际会计准则必须不断的证明自己的高质量和取得各个国
家的认可才能够得到推广和使用,其权威性也受到了影响。
我国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定的,是标准的政府准
则制定模式。我国《会计法》明确指出: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会
计制度,规定了我国会计准则政府制定的法律根源。这一规定是源于
我国会计职业界不如欧美国家发达,职业团体的力量也比较薄弱,制
定准则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我国的文化传统崇尚集体主义,权距较
大,会计准则由政府统一颁布和强制执行能够保证准则的执行效果。
第二,准则法律地位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是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而国际会计准则委
员会是一个民间性的国际会计组织,并不立足于国家和主权的范围,因
而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广和应用主要
是依赖于取得各国政府和_际组织的认可和支持,例如欧盟(EU)、证券
委员会国际组织(丨OSCO)和宣布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国家等。因此国
际会计准则的权威性是间接形成的我国会计准则是法律体系组成部分,
会计准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会计准则一般规范较为具体,
指示性强。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只能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报告而不能背离^将会计准则纳入到
法律体系中保证了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在我国环境下,如果不
将会计准则纳人到法律体系中,将达不到准则制定的目的也得不到社
会公众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对。
第三,准则表述形式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通常由引言、自标、范围、定义、规范的主耍内矜、
披露、过渡性规定和生效日期等部分组成。表述语言主要是英语,符合
西方的语NJ惯。我国会计淮则行文及其架构采取了“章节”、“条
款”式,符合我国法律用语和行文习惯。在准则语言应用上,尽可能规
范化和通俗化,适合中国语言习惯和中文环境,便于操作和执行。我
们认为,无论是采用哪种语言表述形式,并不影响准则实质内容的趋同,
只是根据各自的环境做形式上的调整。
二、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内容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与IASC发布《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
在总体趋同的情况下存在几点差异:
第一,法律地位的差异。
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和具
体准则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在法律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
以财政部部长令的形式颁布,是上市公司等必须执行的规范。另外,
我国《基本准则》为会计具体准则提供了概念理论上的支撑,同时规
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对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
事项提供会计处理的依据。而IASC发布《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不属
于会计准则,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是为了编
制和报送企业财务报表提供而一套内在一致、首位关联的.概念框架。
第二,财务报表目标的差异。
我国(基本准则》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对财务报表的目标都
进行了“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的表述。两者的差异在于“决策
有用”和“受托责任”的表述顺序不同。我国《基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