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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诉讼
张保生
参考文献:
钱尧志,张保生,夏东霞,公司诉讼的策划与应对:金杜律师事务所所代理的经典公司诉讼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
张保生、夏东霞、周伟: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对策略与法律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一部分 公司诉讼与公司控制权争夺
一、龙岩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案及其启示
(一)案件概况 在福建有一个中外合资企业电厂连年亏损,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一个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的陈先生想把股权卖掉。 他就和龙岩当地的一个商人郑某某洽谈,把这个电厂卖给他,并由他去经营,这么约定以后没有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在履行过程中来说,各方没有真正履行这个协议,没有审批,没开股东会决议,也没有支付对价。 在这个过程中,合资公司原来的一个总经理辞职了,公司就委托郑某担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所以郑某就接管了公司。后来陈先生就发现郑某有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并且把公司下属的一个水泥厂,他持股的一个企业30%的股权转让给了他的一个关联公司。 这时国家又给了一些政策——电厂要关停并转,你可以不发电,但是你可以把发电指标让给别人,卖发电指标就能卖一个多亿。所以从商业判断来看,香港老板也不想在去回过头来再依据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去履行。因此这个时候香港这个陈先生就想委托律师怎么样实现商业目标,并追究郑某法律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分析及建议 1.案件分析 这时候香港公司的取舍有几层:如果他主张这个股权转让合同,要求支付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款未必得到支持。因为效力问题,股权买卖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没有经过另外两个股东的同意,而且股权不清晰,没经过商务部批准。既使得到支持,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诉讼过程,未必达到自己的商业目标。如果提起诉讼还要考虑地方保护的问题。 2.应对建议 (1)绕开股权转让,以高管侵权的角度切入 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不得进行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进行关联交易与自己进行交易。郑先生本人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显然构成了公司高管的侵权行为。 (2)先行取得公章,并实际控制公司 由于公司的公章当时不在香港公司老板手里面,是郑先生在经营这个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没有完全控制在香港公司大股东手里。因此,需要解决一个拿到公章的问题。因为如果你以公司的名义提起一个侵权之诉,没有公章法院通常不受理。这个诉讼的过程可能是非常漫长的,最终打赢官司,可能这个公司也被掏空了,因此我们给客户的建议是在真正的提起诉讼之前,要取得公司的公章,并且实际控制的公司。 (3)诉讼请求的选择 要选择的法律关系,就是一个公司高管侵权的法律关系。 (4)被告的选择 如果只要拿回来公司财务账册,追回公司挪用的资金,可直接起诉他本人。但这个公司下属公司的股权,已经被转让给了陈先生的另一个关联公司,因此如果不把这关联公司列进来,股权是追不回来的。 (5)级别管辖的选择 因为对方在当地有势力,还希望尽可能规避一下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希望把诉讼的标的额达到一个亿以上的立案标准。所以我们把这个公司高管侵权的几个行为一并列进来,达到立案标准。 (6)保全措施的采取 那么在起诉的同时,诉讼律师惯用的策略是要保全。因为公司的财务账册是非常关键的,为了防止被篡改,要查封公司账册。 (7)公司资产的处理 在彻底掌控公司后,我们建议客户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正常开展公司的经营。卖发电指标以及处理资产。 (三)最终案件的过程 首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保全。起诉高管侵权,要求公司的总经理郑先生返还转移的资金,以及和关联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拿走的下属公司的股权,包括返还公司财务账册、车辆、房产。 在这个过程中,对方提出了管辖异议,他认为福建高院把几个不同法律关系放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原则。福建高院认为所有事情都是一个高管侵权的行为,一并解决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讼类。一审判决是支持我们这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产及股权。 一审判决结束以后,对方当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束。原因是在这个案件诉讼过程中,对方另外提起一个诉讼。理由是他和陈先生两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要求合资公司履行并配合办理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我们当事人为此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首先作为当事人肯定是主张无效。另外两方股东也纷纷请求撤销这个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他们不知情。因此,福建高院一审判决也是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对方主要的抗辩理由是,他说他的行为是基于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股东的身份来行使权利的,他不认为自己是高管。对这个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不论你是不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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