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缴纳管理规定20091120.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社保费缴纳管理规定
(2009年修订版)
编 制: 管理中心
审 核:
批 准:
实施日期: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社保费缴纳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集团公司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保险类别
集团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3.缴纳对象及条件
3.1 缴纳对象:集团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且与公司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3.2 缴纳条件:正式聘用且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不包括合作、兼职或其它用人方式)。
3. 3 缴纳时间:
3.3.1 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总经济师、总监)聘用后即可缴纳社会保险;
3.3.2 高层管理人员以外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即可缴纳社会保险;
3.3.3 经董事会批准,引进的特殊聘用人员入职后即可缴纳社会保险。
3.4 申请程序:符合缴纳社保费条件的员工提出申请,写明申请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送交管理中心审核,总裁批准后给予交纳。
3.5经总裁批准给予交纳社保费的人员,需将社保档案转入公司帐户,符合社保机构交费规定后,公司统一代扣代缴社保费。
4.缴纳方式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社保费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共同承担,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率交纳,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5.缴纳额
5.1 养老保险费计缴方法:
每人全年最底交费额=上年度全省最底平均工资额×60%(根据当年国家法规政策调正比数)×28%(交纳费率比数)×12(月)
养老保险费缴纳额按劳动保障部门的交费基数交纳,企业与个人交纳费率比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交纳(企业承担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交费率比数基数的20%,个人承担8%),由公司统一扣缴。
5.2 医疗保险交纳计缴方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基本工资之和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基本工资之和的2%缴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与大额医疗救助,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每人全年交费总额=上年度平均工资×60%(根据当年国家法规政策调正比数)×8.5%(企业占6.5%,个人占2%)×12个月+5元/月×12个月(个人交纳)
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的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作相应调整。
5.3 工伤保险费交纳按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全额交纳。个人不承担交费。
每人交纳额=交费基数×1%(由工作保险部门核准费率)×12个月
5.4保险费用的交纳由管理中心统一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办理社保费交纳。社会保险本由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6.其它规定
6.1公司同意离职者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管理中心审核,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社保转移手续。
6.2 对本人不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须向公司退还为其缴纳的社保金数额的100%后,方予办理社保金转移手续;不主动退还的,扣除其剩余工资作为补偿。
6.3公司每半年为员工缴纳一次社保金,未完成半年缴费服务期的离职员工必须返还剩余缴费服务期社保金后方可办理社保金转移手续。
6.4各部门应将离职人员及时报集团管理中心备案,对隐匿不报者,一经查出,给予部门负责人100-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6.5 本规定实施后,既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凡与社保金有关的问题均执行本规定。
6.6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7.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
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社保费缴纳管理规定
- 2 -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