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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点安全管理协议.doc

发布:2020-02-22约1.28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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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点安全管理协议 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行为,落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的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签订本协议。 一、(以下简称甲方,同意将(以下简称乙方接纳为我公司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点,零售点选择在 销售我单位的烟花爆竹,并对乙方烟花爆竹经营过程进行管理,承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点,承担零售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并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 三、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进行处理,直至取消《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点安全管理协议》,并提请安全监管部门吊销《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 1、乙方只能向甲方购进所需的烟花爆竹,不得向其他单位采购烟花爆竹;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不得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 2、乙方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摊床3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20箱(包装箱应为方形或矩形,综合尺寸:长+宽+高≤250cm,每箱净重不超过30公斤;摊床6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30箱。 3、乙方必须持《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经营;不得买卖、出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多点经营。 4、乙方经营时,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维护现场安全经营秩序,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语和安全警示牌;配备消防必须的灭火器并做好维检工作。 5、乙方经营时必须加强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附近要严禁各类明火,禁止在经营场所附近吸烟和使用煤气灶、煤炉及大功率电器;烟花爆竹的堆放、展示不得靠近照明电线、电器、电器开关、火源;要文明经营、文明展示烟花爆竹,严禁在经营场所试验、试放烟花爆竹。 6、严禁出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明令禁止的其他违规行为。 四、甲方要加强对乙方的经营安全管理,并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配送;春节销售旺季,应每天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每次检查要留有记录,并经甲方检查者和乙方签字确认,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经营安全;甲方批发给乙方的烟花爆竹必须是合格产品,并对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协议到期后,乙方在甲方购进的烟花爆竹还尚未销售完的,应送甲方代为储存,甲方不收取代存费用。 五、甲方见到区县安监部门烟花爆竹安全培训证明材料后方可与乙方签订《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点安全管理协议》。 六、安监部门见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临时零售点签订的 《七台河市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点安全管理协议》后,方可办理《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 七、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安全检查。 八、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以上协议,确保经营安全,否则,造成事故或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安监局备案一份。 十、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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