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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杨朝晖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

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

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陈某在等

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

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

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陈某告知王

某:“我被人打了。”王某问:“谁打了你?”。王某便上前指

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王某掏出随身携

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

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

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王某见陈某

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

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

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

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

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

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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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中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

罪基本没有异议,但就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以

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在被陶某殴打后,对王

某说自己被打并指认陶某,具有明显的报复故意,在王某

掏出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虽由于害怕没有上前,但亦没

有阻止王某前去与陶某打斗,且在陶某被捅伤倒地后,又

去踢了陶某两脚,属于一种帮助行为,既有伤害陶某的报

复故意,又实施了伤害陶某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认

定为共同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故

意,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

行动就证明了他是没有将陶某严重伤害的故意的,对于陈

某最后踢了陶某两脚的行为,是陈某对于陶某先前殴打自

己的一种报复行为,但这两脚与陶某重伤的结果之间没有

必然的因果联系,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意见

根据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的相关原理,笔

者就上述关于本案的定性意见作出如下评析:

对于第一种意见,我认为是不妥的。首先,犯罪嫌疑

人陈某在自己被打后,将自己被打的事实告知朋友并指认

是谁对其进行了殴打,这一行为不应直接被认定为将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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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实施伤害的故意。因为陈某只是在朋友发现其倒地后

对其询问时将客观事实进行了陈述,陈述的目的可以有很

多种,除了报复对方,也有希望朋友能帮自己前去理论,

找回公道的可能。陈某并没有在告知这些事实后明确要求

王某为自己报仇的任何言语表示,因此二人不存在事前同

谋的犯罪故意。

其次,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陈某手里并告知陈某“谁打

了你,你就捅谁”时,陈某依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

提出让王某帮其将陶某捅伤或者其他任何的意思表示,因

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事中共谋。

最后,陈某在陶某倒地后上前踢了陶某两脚,不应认

定是对王某故意伤害行为的帮助行为。王某用杀猪刀将陶

某捅伤倒地,其故意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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