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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律文书的作用.doc

发布:2017-01-11约4.58万字共6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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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问答 1.法律文书与诉讼文书有何联系与区别? 答:诉讼文书顾名思义是说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均应包括在内,即应包括司法文书及民用的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目前我国部分重要的法律以及有的司法机关也经常使用这一术语。当然这也是法律文书中占比重最大的一部分。但是也必须看到文书这一概念也还包含着大量的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这也是不容忽视的。 2.法律文书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处理法律实务的文书,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文章的显著特点,现在就其主要特点介绍如下: (1)主旨的鲜明性 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突出的主旨,主旨是指制作某种文书的和文书的中心意思。因为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的,自然必须具备明确的目的,这一点不同于仅是为了泛泛宣传而写的文字。这就是说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明确具体的目的。 (2)材料的客观性 文书的主旨要靠材料的叙写说明予以反映表达,包括事实材料和文字材料。作为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绝对客观真实的材料,来不得半点虚假,也不能进行所谓合理的想象。这一点与文学作品中所使用的材料截然不同。在这方面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明确材料和主旨在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材料本是第一位的。 第二,运用材料说明表达主旨时,必须对材料加以选择,也就是说要围绕主旨选择材料。 第三,在文书的文字表述上,还应善于把对材料的具体叙述方法和概括方法两者自然地结合起来。 (3)内容的法定性 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不同于一般文章的写作之处,在于它既要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应具备的法定的内容是: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判断,对案处理的意见。 (4)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程式性特点的文书。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结构的固定化 从多数的法律文书形式看都由较固定的结构组成,可以分解如下: 制作机关(单位)、文种名称、编号 1.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由、审理经过等 案情事实 2.主体处理(请求)理由 (正文) 处理(请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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