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电大经济法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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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腾讯和360之战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近年随着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民数量剧增。然而,由于法律保障缺失、程序正义缺席,中国互联网行业混乱无序,恶性竞争现象时时发生,从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针对腾讯和360之争这一事件展开论述,进而指出中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缺失以及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消费者 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
一、腾讯与360之战
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布了致用户的一封信,腾讯称“刚刚做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用户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腾讯和360公司正是在公众面前开展。这样一来,腾讯的用户面临着两难的选择,要么卸载360软件,要么QQ软件被停止运行。两家公司猖獗的在用户的电脑上公开打架,舆论一片哗然。
最后,在工信部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强制干预下,腾讯和360软件爱用户的电脑桌面上恢复了兼容。在次战争之前,360采取的竞争手段也不亚于腾讯,比如360也曾建议用户卸载与之有竞争的杀毒软件和浏览器。又如双方都打着“保护用户隐私、维护用户权益的旗号”一边对用户的硬盘文件进行扫描,一边却指责对方侵犯了用户的隐私。
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
在计划经济时期,消费者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消费者问题大量发生,消费者保护运动兴起且发展迅速,于是1984年12月26日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它是由国务院决定成立的具有官方性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也是目前唯一的全国性的消费者自己的组织。消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政府已经把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据统计,2003年底,全国县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已经达到3254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消费者协会26129个;基层投诉站、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89425个。1987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条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中国也有不少法律法规对人们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予以规定和保护。同时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规定了一些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地方性法规。
从上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来看,中国消费者的权益是有充分的保障依据的。但事实则不尽如此,中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缺失。
(一)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缺陷
中国消费者协会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履行的任务主要有: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有关商品和服务的检查、监督;3.就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支持消费者投诉;6.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职能,中国消费者协会很多职能没有履行到位,还有的职能规定的比较模糊。事实上,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消费方面的信息是少之又少。如果原则上单单归因于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不完善则有点不妥当。即使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很完善,但消费者请求服务程序确实很繁琐,既要注册消协网站,又要验证等。即使你注册上了,也登陆了,但你所要求回答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答案,甚至永远就不给你答案。同时消费者协会网站上公布信息是十分滞后的,并且可信度差。消费者协会在履行检查监督、反映情况的能力也是很差的。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程度很小或者损失在消协人员认为很小时,消协人员一般采取不作为。殊不知,一个穷人的损失只要上百就打击很大了,而这上百元的人民币在消协人员看来是不足一提的,还不够他们的跑腿费。据有关调查显示:90%的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得到的援助往往是来自于亲戚或者朋友,而消协的诉讼援助几乎为零。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各级政府发起成立的官方组织,协会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工商管理局配备和提供,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可见,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并不是消费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结社权”所自愿成立的民间消费者团体。这样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当小,在官方属性浓厚下,中国消协很可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切实需求相脱钩。着严重影响消费者运动的开展,使得中国的大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中国消费者个人权益保护意识淡薄
中国人素来讲究“忍辱负重”、“得过且过”,同时中国人十分怕麻烦等心理使中国的广大消费者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是忍气吞声。再者中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还是十分淡薄。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很大的侵害,消费者们往往不作为。即使有维权意识强的消费者,在由于中国大的环境下,消费者往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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