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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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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1页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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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

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

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

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

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

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

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

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

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

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

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防护设施和

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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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用人单位责任)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护

权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单

位没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产生对劳动者职业病危

害承担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六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

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七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

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

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八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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