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防办行政处罚事项清单(4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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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防办行政处罚事项清单(4 项)
序号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权力状态 备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
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
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9 年1 月29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对擅自在人防工程侧墙外 通过 根据2004 年4 月16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缘5 米以内埋设管线,或 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
1 属地行使 非常用
者报废人防工程行为的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 年7 月24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罚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
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
破、挖洞、开沟、植桩等;
(二)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
品、新建建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
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
(六)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
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
(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墻打孔
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八)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作其他用途。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1997年6 月25 日以
市人民政府令第120 号发布施行)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人防主管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性的,可以
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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