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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香港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HK-1200433
投 诉 人: Evonik Industries AG
(赢创工业股份公司)
被投诉人: Suzhou Yingchuang Fine Chemicals Co.Ltd.
(苏州赢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
注 册 商: 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1、案件程序
2012 年5 月9 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中心香港秘
书处”)收到投诉人Evonik Industries AG 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联合
会(ICANN )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统一域名争议
解决政策之规则》(《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 )施行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补充规则》)提交的投诉书,要
求指定一位专家组成行政专家组,审理本案域名争议。
2012 年5 月9 日,中心香港秘书处请争议域名注册商确认注册信息 ;
并于同日收到注册商对争议域名注册信息的确认。
2012 年5 月15 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发送投诉确认。
2012 年5 月18 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注册商发
出程序开始通知 ;抄送ICANN ;并于5 月22 日向被投诉人注册地址邮寄
程序开始通知。
2012 年6 月7 日,中心香港秘书处收到自称为“被投诉人朋友”的电子
邮件,称“被投诉人收到‘空白的两张纸’”。中心秘书处于6 月8 日回复,讲明
通知情形;并于2012 年6 月11 日通知争议双方,确认于2012 年5 月18
日给被申请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
鉴于前述程序进展情况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做出的任何
答辩,中心秘书处于2012 年6 月12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缺席审理通知》。
中心香港秘书处按照规定程序与侯选专家联系;在得到后者确认及独
立公正声明后,于2012 年6 月21 日正式指定迟少杰为独任专家,组成专
家组审理本案争议;并通知当事人专家组已组成。
2012 年6 月21 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及程序
文件转送专家组(同时抄送双方当事人);并要求专家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裁决。
专家组审核程序进行情况,认为其组成前后进行的各项程序,均符合《政
策》和《规则》的规定,并根据《规则》第 11 条第(a )款规定,以及争
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语言,决定中文作为本案程序语言。
2、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为Evonik Industries AG (赢创工业股份公司);住所地
为德国45128 埃森-菱豪赛尔大街1-11 (投诉人)。投诉人代理人为邓玥、
李凤仙 ,住所地为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A 座10 层。
被投诉人为 Suzhou Yingchuang Fine Chemicals Co.Ltd.(苏州赢创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为Kunshan Qianjin Wast Road No. 1028,
Haixing Garden, Nanyuan 9F. 608 (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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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域名为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的注册商为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A 座20 层 (注册商)。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主张:
(i )投诉人于2006 年10 月2 日在华注册“EVONIK”商标 (注册
号G918426 ;注册类别01 ),有效期至2016 年10 月2 日。该注册时间早
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2011 年8 月2 日)。此外,“EVONIK”还是投诉人的
商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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