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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救济法研究——引入环境的健康价值理念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环境侵权救济法研究
引人环境的健康价值理念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孙荟傅立芳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2.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引出环境侵权责任,紧接着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核心概念环境侵权行为进行界定,而谈及侵权行为最主
要的还是救济问题,一直以来我们对环境侵权救济均采用传统的同质赔偿原则,但这一原则有很大的弊端,本文的一大创新之
处就在于要考虑环境的健康价值标准,健康价值贬损的最好救济应该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再对这一制度进行定位与定性,
最后除了要进行侵权法上的救济,还要发挥好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的功能,特别是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专门的社会救
助基金.
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环境的健康价值;损害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4428(2011)11—108—03
2009年1,Fj以来,若水河旁上善村的大量村民因饮用若
水河的水m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经有关部门调查研究
发现是位于若水河卜游的粮满仓化肥厂向若水河里排放了
大量的污水,造成了河水的污染,正是喝了这受污染的水才
H{现各种症状,村民们于是找到化肥厂要求赔偿,但化肥厂
拒绝承担责任.村民们只得存2009年l0月11El将化肥厂告
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在这一案例中村民要求化肥厂所
承拟的责任即是环境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
这一责任制度已得到大家的认可,但究竟何为环境侵权以及
相关问题仍值得深入研究.
一
,环境侵权行为的界定
环境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因污
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里
的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造成
了损害,并且是由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而
由承担主体也就是污染者承担.那么污染环境的行为到底指什
么?损害又具体为何?损害范『韦1为何?如果没有污染者或者无法
确定污染者又该如何进行责任承担?等等,这些均是环境侵权责
任仅仅四条法律规定所不能解决的.
我们需要对环境侵权责任进行解释,首先要对环境侵权
行为进行界定.《侵卡义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环境,包
括牛活环境和生态环境.II1而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通过
侵害牛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损害,而环境受损使得
环境的价值降低而使处在环境中的人们受损,包括物质上和
精神上的损失,换言之是使得人们的牛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等诸多利益受损,这也在告诉我们环境的价值很高,一个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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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环境给人们带来的价值亦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而追
究环境侵权责任最主要的目的是对侵害进行惩罚,对受害进
行救济,对未来行为进行预防,这也是侵权法的三大功能.但
正如千教授所说:侵权法的立法精神是以救济为首要功能
的将救济作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最重要的一点可能是因
为我国的保险,社会救助等等社会保障工作做的不好,在整
个社会补偿体系或者救济体系中,从可操作层面来说,充分
发挥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成为首选.
二,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同质赔偿原则和惩罚性损害
赔偿原则
所谓救济,也称为补偿的功能,或者填补损害的功能,
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以后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受
害人所遭受损害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12]但现实
是只能通过经济来补偿,损害的范围,补偿的范围仅限于直
接损失,尤其是直接的物质损失,我们在谈救济时,很少提到
健康损失,就是受害人身体健康状况的贬损,我们在计算损
失进行赔偿数额统计时,是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采用
的是同质赔偿原则.同质赔偿原则本意体现公平正义,不希
望受害者从受害中得到额外的受益,只要恢复受害者受害前
的状况即可.但我们深知,环境侵权有其特殊性.
同质赔偿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应用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首先,环境侵权侵害两个主体的利益,环境本身和人类.所以
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仅仅忠实于同质赔偿原则并不妥当.第
二个问题是,即使将环境本身和人类的损失都考虑进来,也
只是考虑了当下的情况,没考虑未来的情况,就是受害人未
来的生活环境恢复问题.第三个问题在于,只是对受害人的
实际损失并不是全部损失的弥补,而我们要考虑的是受害人
在这起事件中到底经受了怎样的损失?实际上环境侵权损害
的范围很广,既包括环境本身的损失,也包括人类的损失,既
有当下的损失,也有未来的损失,而人类的损失既有物质上
的,又有精神上的.
再来看救济,单就同质赔偿原则中的受害人实际损失的
民事赔偿来说,受害人想通过民事法律制度来获取其民事赔
偿,仍然是一件很难的事,一位专业人士用四难,四诉
概括了目前环境维权的艰难现状——立案难,取证难,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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