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三级体系建设管理规范.pdf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
三级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三级体系总则、建设、管理、监督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三级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工作socialwork
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市场一同协助政府,
综合运用社会工作、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中的知识、技能和方法,
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
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倡导和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助力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专门职
业。
社会工作指导中心socialworkguidancecenter
由县(区)民政部门为推进全县(区)社工站建设与运营而成立的工作平台,简称“指导中心”。
社会工作服务站socialworkservicestation
由乡镇(街道)设立的社会工作场所,通常由县(区)党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以购买服务的方
式,委托社会工作机构运营,承接政府服务任务,评估群众服务需求,设计服务项目,整合社会资
源,督导社工室实施服务,简称“社工站”。
社会工作室socialworkstudio
由村(社区)设立的社会工作场所,通常由社工站配备社会工作者,驻村(社区)为低保对象、
特困救助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困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统筹开展社会救助、
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社区治理等方面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满足基层群众的多层次、个性化需求,
简称“社工室”。
4总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立足实践,以系统观、整体观、协同观为理论指导;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注重激
发受助者的内生动力,注重调动群众的参与热情;坚持走专业化、社会化、本土化、项目化道路。
5建设
场地设施
1
5.1.1指导中心
5.1.1.1可以设立在县(区)民政局或另设独立场所。
5.1.1.2面积不少于24㎡。
5.1.1.3应配置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5.1.1.4应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可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河北社会工作标识+××社会
工作指导中心”(样式见附录A图A.1),同时悬挂服务范围区域图。
5.1.1.5应配置安全消防设施。
5.1.2社工站
5.1.2.1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方便群众的标准。
5.1.2.2可以单设独立场所,也可以与其他场所共建、共治、共享。
5.1.2.3应设置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室,其中专属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2㎡。
5.1.2.4应配置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5.1.2.5应设置展示区或展示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工站介绍、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服务内容、
服务流程、活动安排、过往活动展示等。
5.1.2.6应在社区地图上定位标识,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可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河
北社会工作标识+××社会工作服务站”(样式见附录A图A.2),同时悬挂社工站服务范围区域图。
5.1.2.7应配置安全消防设施,设有无障碍设施。
5.1.3社工室
5.1.3.1可以单设独立场所,也可以与其他场所共建、共治、共享。
5.1.3.2应配置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5.1.3.3办公面积不少于12㎡。
5.1.3.4应设置展示区或展示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工室介绍、服务内容、活动安排、过往活动
展示等。
5.1.3.5应在社区地图上定位标识,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可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河
北社会工作标识+××社会工作服务站”(样式见附录A图A.3),同时悬挂社工室服务范围区域图。
5.1.3.6应配置安全消防设施。
人员配备
5.2.1指导中心
5.2.1.1宜配备3至5名专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