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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则
篇一: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一、适用法律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
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
月15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
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
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
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喻完
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
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
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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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
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
发包给其他的承包
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
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
(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
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
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
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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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
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
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
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