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奖学金发放方案.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附件:
山西大同大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50号)、《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48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范围内全日制本、专科所有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组。
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门领导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全面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系书记、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学院学生的申报、评审与上报工作,并将领导组成员上报学生处。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比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乱纪现象;
3.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在评比中无任何弄虚作假现象;
5.一学年内学习成绩名列年级前五名;
6.获国家、省级奖励可放宽至年级前十名。
第七条 名额分配:依据省教育厅划拨情况分配各学院。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其他个人原因,未能通过学校和省教育厅的审核,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与发放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乱纪现象;
3.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
4.一学年内学习成绩名列全班前十名且为贫困生信息库的学生。如前十名中无贫困生,名次顺延;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高档消费等铺张浪费行为;
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在评比中无任何弄虚作假现象。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依据省教育厅划拨情况分配各学院。
第十二条 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和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学生困难情况等,我校分三档确定资助对象:第一档每人每年4000元,按学院在校生6%评比;第二档每人每年3000元,按学院在校生的10%评比;第三档每人每年2000元,按学院在校生的6%评比。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乱纪现象;
3.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在评比中无任何弄虚作假现象;
5、勤奋学习,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在2门(含2门)以下;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各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从特困生、贫困生信息库中选拔)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六条 在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因特殊情况,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需由学院、学生处、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时审批同意。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处将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并在学生处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所在学院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各学院将申请学生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在全学院公示三天。
第十九条 学生处收到各学院推荐名单及材料后,会同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