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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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基本要求
健全机构
公司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岗位)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对本层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质量和进度负责;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本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完善制度
公司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考核情况应向所负责区域内公开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组织培训
公司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培训情况应与相关人员的绩效挂钩。
全员参与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应建立本层级年度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明确隐患排查的主题、检查人员、实施时间节点等,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公司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隐患分级与分类
隐患分级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的;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未持证上岗;
——在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者;
——危险岗位新近员工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未审核承包商资质,未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未派监管人员对承包商作业进行现场监管;
——未建立安全(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连锁不投用或者未经审批摘除或摘除超过一个月;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切断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关闭;
——涉及危险工艺、蒸馏等生产装置、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或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彻底,未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规定的;
——有毒和可燃气体报警仪未按标准设置或未定期检验校验;
——安全阀和仪表等未按规定检验检测;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隐患分类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消防及应急设施;
——供配电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辅助动力系统;
——现场其他方面。
工作程序和内容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基本要求
公司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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