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法律问题研究--以凌某某诉抖音案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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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IV
AbstractVI
绪论1
(一)问题的提出1
(二)研究意义2
(三)研究综述3
(四)创新之处7
一、案例简介9
(一)基本案情9
(二)案涉问题的提出10
1.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界定不明确10
2.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收集权的运行存在问题10
二、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理论分析11
(一)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界定分析11
1.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内涵11
2.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12
3.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畴16
4.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21
(二)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收集权的生成与失范25
1.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收集权产生的深层逻辑25
2.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收集权的性质27
3.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收集权运行的失范28
II
贵州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三、案例研究启示30
(一)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完善建议30
1.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30
2.确立统一的个人信息分类制度31
3.明确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32
4.完善非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赔偿制度33
(二)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收集权法律规制的制度改进34
1.建立个人信息收集的行政许可制度34
2.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35
3.构建个人信息收集的合规审计制度37
4.明晰隐私协议的内容框架38
结语39
参考文献41
致谢48
III
摘要
摘要
网络社交平台的产生使传统线下的社会交往关系转移到了社交
平台之上,网络社交平台从注册到使用都离不开对个人信息的收集、
使用等,个人信息数据成为网络社交平台发展、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
其价值不断显现。同时,个人信息作为产业升级发展、经济繁荣的重
要资源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但随着其价值被深度挖掘的同时,个人信
息过度收集等问题频繁发生。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信息主体的财产权益,
还体现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人格利益,同时也是数字经
济时代社会发展的基石。而传统知情原则已经无法满足数字经济时代
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因此,如何在发挥个人信息价值最
大效益的基础上,使信息处理者在规范、标准的框架内对个人信息进
行处理且不损害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个
人信息合理使用这一概念应运而生。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
护法》虽然规定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但都只是粗略的规定,
分散于各个条文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以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凌某某诉抖音一案,
引出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也即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边
界和网络社交平台的收集权问题。第二部分基于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进行逐一分析,首先梳理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界定明确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和其他许可使用、优位利益
豁免等规则之间的关系及其使用范围等。其次,网络社交平台作为私
IV
贵州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主体因为基于技术、资金等自身优势、用户的让与、法律法规的授予
拥有了具有公权力特征的“私权力”的个人信息收集权,但在行使该
权力的过程中,由于网络社交平台作为私主体的属性,谋取利益是其
本质,出现了收集权的不正常运行,随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还利
用自身的信息权欺诈、胁迫用户,造成信息主体的权益受损。第三部
分,基于网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