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制度与土地储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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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制度与土地储备贷款 一、土地储备制度 二、土地储备贷款 三、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一、土地储备制度 概念: 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创新,其基本思路是由城市政府的委托机构,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征用、收购、置换等方式,将土地使用者手中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土地整理和开发,在完成一系列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后,变成可建设的“熟地”,根据城市土地年度计划,通过招标、拍卖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它类似于欧美的“土地银行”制度。 土地储备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香港。 1996年,我国在上海成立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 1997年8月,杭州成立了“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杭州的土地储备中心成立之后,效果突出。因此,于1999年在“全国集约用地市场研讨会”上,把杭州土地储备制度的经验和成果进行了推广,得到各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推崇,随后各地都纷纷成立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制度(二) 带来的社会效应 可以增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 抑制土地炒作,规范市场。 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创造条件。 但要注意其实施条件:真正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城市规划科学;调控科学有力;法律地位;资金实力;没有腐败。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三) 引发的变化 是地价、房价的上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洗牌 推动了土地金融的发展 财富的转移 二、土地储备贷款 当前土地储备在操作中无法可依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性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民事主体其民事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当前土地收购资金构成分析 土地储备机构贷款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风险防范 二、土地储备贷款 概念 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为解决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因依法合规收购、储备、整理、出让土地等前期相关工作时产生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条件 1.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政府委托并依法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及储备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2. 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行为规范; 3. 已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收购、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涉及农用地的贷款,应具备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贷款应与具体地块相对应,而且地块应地理位置优越,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增值潜力较大,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 贷款额度 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其他事项 借款人应在银行设立贷款专户和还款专户,并向银行出具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借款人应承诺不以银行贷款的土地为他人设定担保。 借款人、财政部门原则上要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财政部门应承诺土地出让收益中借款人应得部分及时返还借款人,并存入其在银行的结算专户,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贷款条件(参考) 1、借款人为地级市(含)以上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城市前一年度所辖区域(含下辖区县)的国内生产总值(下简称GDP)在100亿元以上;借款人为县级市或县(市辖区)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市(县、区)前一年度的GDP在50亿元以上; 2、从事土地开发、出(转)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3、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 7、无不良信用记录; 8、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相对封闭,还贷资金落实; 9、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10、发放项目贷款,须根据开发进度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收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手续,贷款拟支持地块所在区域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须落实不低于20%的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11、其他贷款条件。 办理方式 所有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受理此项业务,但无论期限长短,有权审批行原则上为总行和一级分行。申请贷款时客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已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证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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