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D篇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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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221D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赋权条文 30/06/1997
(第221章第9A条)
[1970年1月1日] 1969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9年第130号法律公告)
条: 1 引称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规则可引称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
条: 2 释义 22 of 2004 16/07/2004
(1)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律师”(counsel) 指在按照《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的条文备存的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为大
律师,并在关键时间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人; (1982年第12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79号
第50条)
“上诉人”(appellant) 指第4条(c)、(d)、(e)、(f)、(g)或(h)段提述的人; (1982年第122号法律公告)
“上诉援助证书”(appeal aid certificate) 指根据第10、11、12或13条给予的上诉援助证书;
“司法常务官”(Registrar) 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就于终审法院席前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而言,则
包括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 (1982年第12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79号第50条;1998年第25号第2
条)
“可动用收入”(disposable income),就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而言,指根据第15条评定的申请人收入;
“可动用资产”(disposable capital),就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而言,指根据第15条评定的申请人资产;
“受助人”(aided person) 指已获给予法律援助证书或上诉援助证书的人;
“法律援助”(legal aid) 指按本规则所规定而由大律师或律师或由两者作代表;
“法律援助证书”(legal aid certificate) 指根据第6、7、8或13条给予的法律援助证书;
“律师”(solicitor) 指在按照《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的条文备存的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为律师,
并在关键时间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人; (1982年第12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79号第50条)
“财务资源”(financial resources) 指按照《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第91章,附属法例
B)评定的受助人的财务资源; (1992年第199号法律公告)
“署长”(Director) 指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3条委任的法律援助署署长,以及任何如此委
任的法律援助署副署长、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长及法律援助主任。(1983年第24号第7条;1984年第
204号法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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