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现状及分析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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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现状及分析对策 一、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档案分散管理现象严重 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是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其它机构不得承担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但由于历史、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实际上当前武汉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分散管理现象严重,造成管理上的严重不顺畅。当前管理档案的主要机构和单位有: 1、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共约25万,其中: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管理档案8万份 市人才服务中心(含各分支机构)管理档案12万份; 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含两个开发区)累计管理档案约5万份 2、政府劳动与社保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和社保管理机构管理档案共约20万份,其中:中国武汉劳动力市场管理档案5万份各区劳动力市场管理档案约13万份各级社保管理机构管理档案约2万份 3、省教育厅所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管理毕业生档案8.5万份; 4、挂靠在省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名下的省人力资源市场(私人机构)管理档案约3万份; 5、行业内设和民办的各类中介机构,部分大中专院校、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单位和个人等管理档案数量不详。(二)档案收费管理状况混乱 目前,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收取档案管理费基本上是按照鄂价费字[2000]23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对有人事关系的档案按300元/人年的标准,对单纯保管档案的按180元/人年的标准收取,在此基础上,各人才服务机构各自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和办法,如对高校毕业生和存档数量较多的重点代理单位实行优惠价格,对有些老代理单位按照240元/人年的老收费标准执行等; 政府劳动与社保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一般按照120元/人年的标准收取档案管理费,对改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按60元/人年的标准减收或免收。 省教育厅所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对实行户档托管的毕业生,收取80元/人的两年托管费,两年后,按120元/人年收取档案管理费。 其它行业内设和民办的各类中介机构,因不具备档案管理资格,收费无依据,标准更低。 实行档案收费管理和有偿服务,是出现大量“死档”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也让众多的机构感到有利可图,纷纷把保管档案当成了谋利的手段,更因档案管理实质上是人事关系的管理,往往与户籍、身份管理紧密相联,从而使一些完全不具备管理条件和资格的机构也涌入到这一行列,并不惜以打价格战等手段竞相吸引客户,开展恶意竞争。(三)档案管理制度严重落伍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一直沿用着党政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制度,偏重于强调保密性和安全性,强调集中归口,而未充分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加速、大量的人档分离、归档材料的收集和管理缺少保障措施等特点以及人才档案社会化管理的规律,管理内容和方式多年不变,进档材料越来越少,特别是缺少反映人才综合能力、素质和有权威部门认定的业绩考核材料,因此,难以真实、及时反映个人的业绩能力,使档案失去了重要参考价值。如今,越来越少的人需要使用人事档案在就业、评定职称、调资、政审、晋升中的传统功能,档案管理的传统作用越来越弱化,与档案现实需求的严重脱节,是造成当前各级人才中心大量“死档”现象的又一重要原因。(四)档案法规体系亟待健全 当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仍是中组部和人事部在1996年出台的《规定》,其现实指导和规范作用已显得十分的苍白、乏力,远不能适应档案管理法制化的要求。一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人事制度的改革,在管理范围和对象上已无法涵盖大量涌现的各类用人单位,无法界定一些新型经济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资质和权限,致使不少新成立或由国企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纷纷要求自管档案;二是“流动人员”这一定义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无法涵盖各类社会人才;三是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这一部门规章在法律约束力方面已越来越力不从心,特别是与其它部门或机构协调的难度越来越大;四是对出具假证明,私自抽取、涂改、销毁甚至伪造有关材料等各种档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缺乏执法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严重制约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和深层次的。但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现阶段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无论对国家、单位和个人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XX年国家人事部召开的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研讨会上,人事部陈存根副部长明确指出: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就是要代表党和政府管好体制外人才。因此这项工作不仅不能放松,而应进一步加强。二、对策思考 (一)积极寻求政府更多的财力支持,不断降低收费标准,逐步改变目前实行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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