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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停车库防火规范
立体停车库防火规范
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第1.0.1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第1.0.3条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4条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2.0.1条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第2.0.2条 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第2.0.3条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第2.0.4条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第2.0.5条 高层汽车库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第2.0.6条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第2.0.7条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第2.0.8条 敞开式汽车库open gara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第3章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3.0.1条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 表3.0.1 类别 Ⅰ Ⅱ Ⅲ Ⅳ
≤100辆 汽车库辆辆辆 修车库车位车位车位 停车场辆辆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第3.0.2条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第3.0.3条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II、II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墙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隔墙、框架填充墙
柱 支承多层的柱
疏散楼梯、坡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一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25 耐火等级 二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25 三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1.00 燃烧体 难燃烧体0.15
注:预制钢筋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第4章 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第4.1.2条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第4.1.3条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第4.1.4条 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I、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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