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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X〕47号)和《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
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27号)精神,全面
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
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
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到X年,全面建成覆盖全市饲养、屠宰、
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
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
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
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
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应
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
无害化处理,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
行,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出
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
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公路铁路沿线、
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违法丢弃或不能确定所有人的病死畜
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相关单位收集、实施无害化处理,通知相关单位对有可能造成不良影
响的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的来
源,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从市外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市水产畜牧兽医
监管部门、市公安部门等部门配合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监管部门调
查;在市内跨县区流入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
企业前的,由发现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进入
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由发现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
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
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有关政府的处理意见向
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有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集体系、自行
无害化处理体系。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
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统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
系建设。
1.科学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采
用焚烧、化制、高温、深埋等方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
行化制、高温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
式。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
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处理。
2.加快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市建立以化制、高温等
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为主、以深埋或
焚烧处理方式为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收集体系未覆盖前,
边远乡村和小型规模养殖场(户)可采用深埋、焚烧方式处理。通过
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
合理利用”的工作目标。到X年,全面建成覆盖全市饲养、屠宰、经
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形成以生猪为重点、
兼顾其它家畜动物的“场户申报、安全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系统,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处理规范化,保障
全市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结合实际,我市统筹跨县域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厂),
即在城郊结合部建设X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厂),集中处理
全市范围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要根
据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能力和覆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分
布情况,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养殖专
业合作组织、垃圾中转站、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等,建设与之相适应
的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
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
范”的收集体系。收集暂存点负责病死畜禽的消毒、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