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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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布局,202*年在我县建成并运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落实相关补助政策,达到无害化处理及收集体系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规划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运营的模式,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一处。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吨,处理工艺优先选择高温高压化制资源化利用模式(即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案。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2)。县政府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建立病死畜禽收集体系
根据我县养殖情况,建立专业车辆流动收集的收集体系,收集范围由规模化生猪养殖场逐步扩大到生猪散养户以及其他畜禽养殖场(户)。动物隔离场、畜禽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规模饲养场(户)必须通过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受理并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
(三)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和义务。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畜禽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经营、市场、食用等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等部门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并严格落实病死畜禽申报送交、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无害化处理电子化监管系统,实现从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视频监控、可追溯。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给予惩处。
(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广
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环保、资源可利用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搞好宣传培训和技术交流,培育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程技术人才和监督管理人才,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1.加强财政补助政策。根据《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由省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主要用于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县农机部门要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2.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逐步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化养殖场扩大到散养户,逐步将其他畜禽纳入补助范围。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者、无害化处理者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具体补助分配比例,要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厂。未纳入全省统一规划布局而自建的无害化处理厂,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3.推进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逐步落实生猪、奶牛保险。保险从生猪规模养殖场开始试点,逐步扩大到生猪散养户以及其他畜禽养殖场(户)。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无害化处理要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4.落实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个人和单位,按规定享受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环保、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厂环评、审核等工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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