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调查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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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赔 调 查 细 则
(一)调查的基本原则
1、调查前一天安排调查路线,尽量作到省时、省力、省钱。同时应明确调
查的方向及重点,并准备好有关书面资料,如病史资料复印件、客户授
权书、介绍信等,必要时应准备后摄影摄像工具。
2 、如有特殊情况需加紧调查的,务必尽快安排调查。
3、注意协调、沟通,除与相应审核员协调沟通外,更应注意与被调查单位、
医院、司法部门、同业的间的关系,特别是医院方面的协调沟通,力争作
到不损害医院利益。
4 、调查过程中应不显声色,不直接回答关于理赔结果的问题。对与案情无
关人员不泄露相关信息。
5、凡需要发现、提取、保全现场痕迹及物品的调查案件,调查员应当及时
赶赴现场查勘。必须以笔录、照相、制图、录相等方式记录现场的原始
状态,相关文件应尽量要求相关机构盖章或见证人签字。
6、调查取证一般须由单人进行,如有必要也可双人共同进行。调查时必须
本着迅速及时、实事求是、遵纪守法的原则。
7、明确事故原因,即判明事故性质,界定事故责任,确认是否属于保险给
付的范围。
8、见人,即见到被保险人本人或事故处理的具体经办人。
9、见状见证,即见到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状况(疾病或残疾);
见到相应的原始凭证及原始依据。如原始依据不足应有对二个以上相互
的间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的调查记录,记录应要求被调查人签名认可。
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对被调查员的情况、证据的取得、来源、调查结
论等事项进行保密,且不得就保险金给付事项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10、 作调查笔录,详细记录查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查勘的目的、内
容、结果等。调查笔录必须由实地调查者双人签名,并遵循回避原则。
11、 在调查中注意收集市场等方面的情况,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以
利公司及时做决策。
12、 对于医疗险赔案的医疗病史复印和摘抄工作,可视情况由具有医学知
识背景的理赔人员单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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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3
保密
13、 案件中存有伤残、死亡、医疗等情况并需要鉴定的,应及时聘请专门
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二)调查类别
依调查内容可分为投保前的调查与出险后的理赔调查,兹分述如后:
1、投保前的调查重点:
一. 被保险人身份的确定核对身份证件。
二. 被保险人的投保动机,投保经过。
三.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外观观察。
四. 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否曾经疾病治疗。
五. 被保险人的职业内容与工作环境。
六. 被保险人的生活习惯与生活环境。
七. 要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收入、资产等。
八. 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
九. 身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2 、理赔调查
理赔调查可分为:医疗调查、残废调查、死亡调查等,其调查方向与重
点如下:
一. 医疗调查:分为伤害医疗与住院医疗。
1、伤害医疗调查:分为伤害医疗与住院医疗。
(1) 伤害事故调查:
(a) 确定伤者是否为被保险人。
(b) 确定有无受伤的事实。
(c) 是否在工作中受伤。
(d) 受伤的情形、程度。
(e) 事故在保险人责任期内发生。
(2) 医疗调查:
(a) 治疗地点。
(b) 病历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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