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标准解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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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管理内容 1
4 管理目标 2
5 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2
6 管理流程 2
7 报告和记录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养老保险登记证办理流程图 5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本养老保险的扣缴、提取以及按时足额缴纳流程图 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系统内、外调入员工其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流程图 7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系统内、外调入员工 其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流程图 8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系统内、外调出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流程图 9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流程图 10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退休手续的办理及代发退休金流程图 11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在职及退休员工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流程图 12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代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流程图 13
前 言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策划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劳动人事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海燕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王志勇
本标准批准人:陈会平
本标准委托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协管部门及岗位、管理流程及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天津同力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局96年至2003年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文件规定。
华北电网险[2004]2号 转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委托部分单位为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通知
华北电网人[2004]17号 转发北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保局 关于核定200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华北电网险[2004]5号 转发北京市关于200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华北电网险[2004]6号 转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4]90号 关于北京市二OO四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华北电网险[2004]10号 关于转发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管理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是指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扣缴、提取以及按时足额缴纳;调入调出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续缴及转移;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退休手续的办理及代发退休金;代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个人帐户信息库的随时维护等全过程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遵循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各种规章制度,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流程。具体程序:
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证。
基本养老保险的扣缴、提取以及按时足额缴纳。
调入调出员工原单位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续缴及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以省(市)为单位单独管理, 省内调动为系统内调动,跨省调动为系统外调动。
调入员工原单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
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
退休手续的办理及代发退休金。
在职及退休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取的管理。
代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
接社保局通知,临时变动的信息随时维护。
管理目标
及时办理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种手续,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由经营副总经理负责总体协调。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由劳动人事部部长主要负责。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由劳动人事部主管主要完成,劳动人事部高级主管、同力公司工资主管、财务审计部主管、同力公司财务工资材料社保核算主管协助完成。
管理流程
养老保险登记证办理,流程图见附录A。
财务审计部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劳动人事部主管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表1)、《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二),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同交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保局”)。
社保局审批,并发放养老保险登记证。
财务审计部提供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劳动人事部主管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表1),与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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