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x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特种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等。
3.引用标准
本制度引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定义与范围
1.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范围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特种设备的焊接)。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其他:国家规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制定和修订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记录其培训、考核、证书复审等情况。
-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生产部门职责
-负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计划。
-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任务,并确保其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特种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负责招聘符合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待遇。
-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职责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1.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等。
-培训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应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实际操作培训应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实训基地或作业现场进行。
-培训结束后,由具备资质的考核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合格者视为考核通过。
2.证书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经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3.证书补发与更换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