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西瓜种植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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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2015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西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西瓜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
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西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
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
被保险人所有种植西瓜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西瓜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对受损西瓜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爆发性、流行性病虫害原因直接造成大面积、集中连片的
保险西瓜经济损失,经农林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鉴定确认,由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损
失率达到50% (含)以上,保险仍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受损西瓜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
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西瓜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盗窃;
四、可通过有效措施防治的常规病虫害、鸟害及施肥(药)不当;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自保险西瓜坐果投保后的6 月 1 日零时起至7 月
10 日24 时止,保险期限共计40 天,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
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
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
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
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
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不得以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款金额的方式变相支出费用。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对于被保险人直接投保的,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
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应由村委会或
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对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代投保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
济组织等机构出具盖章确认的投保清单。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以唯一名称投保,不得随意变更投保人姓名,或以同一保险标的
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被保险人通过虚构投保关系或者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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