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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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由港 口经营人予以批评教育,依 第七章 附 则
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 危险化学
第六十一条 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 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化学品。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 1日起施行。2003年8月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 29日交通部发布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9号)同时废止。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职业病分类和 目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zywsc2012@163.com
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3.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 l号,卫生部食品安
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 全与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处,邮编 100044。
2002年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 职业病 目录》进行修订,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13年 2月 18日。
形成了 《职业病分类和 目录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 :1. 《职业病分类和 目录 (征求意见稿)》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 职业病分类和 目录 (征求意见稿)》调整情况说明
1.公众可登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进入 征“求意见”点击 “《职 2013年 1月14日
业病分类和 目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 1
职业病分类和 目录 (征求意见稿)
一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三、职业性眼病
、
(一)尘肺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1矽肺
3白内障 (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2铬鼻病
6.滑石尘肺 3牙酸蚀病
7冰泥尘肺 4爆震聋 新增
8云母尘肺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9陶工尘肺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不包括四乙基铅 )
1O铝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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