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ppt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即使在符合当日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即短时间容许接触水平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3号令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保护劳动者健康主要内容:健康监护的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岗中、离岗、应急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用人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定期、离岗、应急)结果告知劳动者定期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禁忌人群调离对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体检机构的责任体检机构的合法性对结果的客观、真实并承担责任。体检后30日内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人、患职业禁忌证者的报告(体检后30日内)并通知用人单位对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职业禁忌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主要内容:对诊断机构的批准和管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诊断医师的要求(培训合格)规定诊断程序和诊断原则规定鉴定程序和具体要求鉴定组织和专家库的管理法律责任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依据本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诊断地的选择权:劳动者可以申请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续)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报告制度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职业病报告的公布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效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根据本法规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或责任主体应包括下述机构:诊断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以上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报告的义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5号令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少损害主要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原则:根据危害程度(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分为一般、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会等组织的在职业病事故中的应采取的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规定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结案和法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主要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分级认证(国家级和省级)分项目认证认证程序认证组织和专家库管理认证后的监管(续展、日常监督)法律责任服务对象与作用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职业卫生管理起草职业危害控制规划起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科研、教育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为卫生行政部门服务提供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技术证据为用人单位服务技术咨询和委托性服务为其他部门服务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以及康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工程技术防护防护设施、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效果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与评价……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四条)违法情形未取得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