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许可政策规定及要求.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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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许可政策规定及要求一、《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解读原有流程从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来看,可分为立项、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四个阶段。 立项阶段涉及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均属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事项。用地方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需要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还需要先行办理土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需要办理用地审批,占用农用地的需要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设方面。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工程,需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原有流程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核实、土地验核、不动产测绘等。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原有流程 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合并 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将机构改革前分别由原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部门负责的城乡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及相关测绘业务,归口到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不再让行政相对人多头申请、多次跑办。 一个阶段同类事项合并,是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把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事项分为4个阶段(立项前期、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对同一个阶段的同类审批事项,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不再让多个主管部门多头审批、多次发证。2号文总体要求改革后的流程(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审批权限不一致的处理方法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线性工程怎么办?建设单位应向多个行政区域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跨省的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应分省(区、市)提出申请。如,某某公路选址在某县,应向该县提出申请;如选址涉及同一个地州的数个县、区,应向该地州提出申请;如选址涉及不同的地州,应向自治区提出申请;如选址涉及不同的省,应分省提出申请;如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也可以直接向部提出申请。(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权限不一致的处理方法(2)核发程序。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即部完成用地预审的审查后,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主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发项目建设单位,其他格式、程序、要求等保持不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地预审意见后,由最初受理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如,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盖省厅印章; 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相关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核发,盖市、县局印章。(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关于修改后的证书证书附图和附件。附图是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由核发机关根据最终确定的选址位置出具图件。附件是建设用地要求,由核发机关根据用地预审结果提出要求。涉及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将该预审意见的内容作为附件,不出现用地预审意见的原文。其参考格式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办函〔××〕××号),提出以下建设用地要求:××××××××××××。(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文件解读在用地报批以后,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批准,两者尽管依据有所不同,但均体现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关系,所处阶段相同、内容相近,具备合并的条件。而与此相关的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体现的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让渡关系。因此,自然资规﹝2019﹞2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保留划拨决定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在程序上实行同步办理。(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文件解读1.划拨类:对于划拨用地的项目,机构改革前,建设单位要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以后才能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原国土资源部门划拨土地。机构改革和自然资规﹝2019﹞2号印发后,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单位只需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将大幅压缩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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