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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舞弊及防范
会计舞弊行为及防范
会计舞弊是指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它与会计错误有相近和相同的形式,但本质却完全不一样。舞弊是不可告人的,不敢公之与众,往往伴有一定形式的伪装和掩饰,通过虚构事实或隐蔽真相等手法将水搅浑,让人难以发现。
一、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
在会计实务中,不符合会计准则精神、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均属于失真的会计信息。而造成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舞弊,即在管理者的授意下,利用会计规范给予部门的灵活性,有偏向性或诱导性地提供信息,甚至违背会计规范制造假账。事实上管理层舞弊是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也最难以察觉和防范的会计舞弊行为。
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是伪造、变造记录和凭证,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目前通常用的手段,一是利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和薄弱环节进行舞弊,以达到满足私欲的目的。如出纳人员利用空白支票、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未予分离保管的弊端,私自开具支票,挪用公款;经费报销核算人员利用报销审批制度不严密,而将个人消费票据随同有关业务支出一起报销入帐,即平时所指的虚报帽领。二是拉拢与自己职责不相容的人员串通舞弊。如核算人员拉拢保管人员侵吞国家财物。费用核算人员串通出纳人员虚列费用侵吞公款等;收入核算人员串通出纳将收入不入帐,支出核算人员串通出纳将支出多入账予以私分。三是隐慝或套改凭证。如发票造假、伪造单据,“阴阳发票”,“大头小尾”发票,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虚构业务。为套取现金虚构预借差旅费;出纳为侵吞现金而虚构支出。五是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转移费用,推迟费用的确认。通过计提折旧、待处理挂账等跨期摊配项目来调节利润。通过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应该反映在当期报表上的费用挂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或“预提费用”这几个跨期摊销账户中的借方,以推迟确认成本费用,实现对利润的调节。六是恶意使用会计制度中不完善、有漏洞的地方,以达到其不良目的。
二、优化防范会计舞弊的内外部环境
现在单位治理结构普遍存在以下缺陷,内部控制薄弱,缺乏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权威性较高的内部控制标准,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更是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内部审计机构定位不清;交叉任职情况严重、缺乏独立性,领导责任淡化,无法对“关键人”进行有效制衡;纪检监察审计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等。
独立审计体制存在缺陷。目前内部审计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距离单位财务的监管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独立审计的标准须进一步提高。
监管工作有待加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过程也是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已出台了《会计法》、《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对会计人员和会计信息行为起了规范作用。实践中也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些票据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制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以下问题:对票据审查管理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不完善,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只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造成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另外,我国1993年颁布了基本会计准则,有关具体会计准则正逐步推出。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现有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尚需进一步完善,以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公信力。
三、加大处罚力度是当前防范化解会计舞弊风险的关键
针对普遍存在的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加强外部监管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要本着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各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责任,一旦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的行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
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管理的透明和规范。目前某些财务部门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财务部门的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虚假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给单位和集体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目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大了对财务预算、支出的监督检查,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这将加大会计信息造假难度。
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是执行上述措施的可靠保证。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立法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尽管这些法规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目前问题的关键是贯彻执行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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