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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产品责任.doc

发布:2017-10-05约字共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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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产品责任   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产品责任。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经济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1.概念和性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敎育 网   3.损害赔偿   (1)求偿权主体:受害者。   (2)求偿对象:受害者可以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选择,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后根据上述归责原则最终确定各自的责任,必要时可以向对方追偿。   注意:归责原则和求偿对象不是一回事!   (3)赔偿范围   4.诉讼时效:   2年,但赔偿请求权在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时丧失。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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