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博士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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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博士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博士后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生来“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升“中心”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申请进站资格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向“中心”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申请者进入“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前,应有较好的科研素质和能力,身体健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本研究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业绩。
第二条 进站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可于任何时间向我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在申请时,申请人应向“中心”流动站提交以下材料:
1. 《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一式四份;
3. 辞职证明(在职辞职人员适用)一式四份;
4. 学历学位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及外籍人员适用)一式四份(由教育部出具;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
5. 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审核);
7. 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审核);
8. 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申请回国做博士后研究的申请者,若申请时尚未回国,须提交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二、经流动站组织专家评审,报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批准后我站向申请者发出正式进站通知。
第三条 在站期间的组织管理
一、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课题应力求结合“中心”流动站的学科特点和科研工作重点。由博士后本人提出并征求合作导师意见,经流动站组织评审。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需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一式三份(流动站,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各一份)。
二、在站期间的成果与知识产权。在站期间受合作导师项目等相关项目资助完成的各类实验和资料积累的知识产权归“中国科学院教育部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或“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所有。在站期间的成果均应以“中国科学院教育部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或“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为第一署名单位。
三、博士后属“中心”流动科研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日常工作学习由所在研究室及合作导师负责;博士后所在项目组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科研工作助手。
四、在站博士后半年应作一次学术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向流动站管理部门作一次书面汇报。指导小组每年年底应对博士后进行一次考核,并填写博士后年度考核表,以上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部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发相关工资,待考核合格后再予以补发。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可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现役军人除外),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参照我所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出站后,不再属我所流动人员。如下一站需去国外从事博士后工作,“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可按自费出国办法为其出具证明或办理有关手续。博士后在站期间因工作需要,可到外地进行调研活动,时间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者应经得合作导师的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六、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住宿免费,房间实行公寓化管理。
七、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如因工作需要,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在站工作时间的延长,需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签字,报研究生部,经省博士后管理中心同意后,可延长12个月。
八、博士后待遇:脱产博士后实行工资包干制,工资发放标准为每人6000元∕月,其中单位承担5000元∕月,合作导师承担1000元∕月。延期期间,全部费用由合作导师承担。
在职博士后,流动站不负责其工资,根据博士后的工作情况,合作导师可以适当发放补贴,发放标准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经费由合作导师支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的考核与评审
一、申请出站时,应以第一作者和“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SCI论文不少于1篇,或EI论文不少于2篇。
二、博士后离站前应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部安排出站报告会,邀请所内外有关专家参加,听取工作汇报,评定研究进展,填写鉴定意见。
三、博士后离站前应完成进站时与流动站签订的工作协议书所确定的科研课题,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研究生部提交在站期间研究成果报告及个人总结。
四、博士后离站前应将博士后期间的科研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出站报告)一式五份、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等交流动站,作为博士后科研档案存档。
第五条 期满离站
一、博士后在流动站期满后的工作,贯彻“按照国家需要,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本人自行联系、流动站帮助推荐。“定向”博士后按进站时协议办理。
二、期满离站或要求流动到下一站的博士后,除按第五条规定接受考核评审外,还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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