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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工程项目建设及从业人员的廉洁行为, 预防和
遏制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的滋生, 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质量
可靠和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工程建设中
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实施廉政制度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做好相关
工作。不准擅自简化、改变程序,不准超越权限,不准化整为零,不
准违反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 弄虚作假。严禁套取建设资金或指使、
串通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2 、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落实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不
准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 泄露标底以及其他与
招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不准利用评标工作的权力接受投标人的贿
赂、宴请、送礼、娱乐等获取非法利益,对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影响;
不准利用职权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
3、严格遵守 《市城管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管理办法》 (见
附 1),在签订工程施工合的同时, 签订 《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见附2)。
4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签订的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不
准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工程量。严禁与工程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串通, 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 不准利用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批、工程遗留处理等环节谋取私利。
5、建立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目标,明确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6、工程管理人员要恪守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的职业道德,
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发现工程中的一切问题,必须按规定要
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 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谋取
私利。
7、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和有效使用。不准弄虚作
假列支成本费用,铺张浪费,超标接待;不准以资金支付为手段谋取
私利或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准不按设计、标准和规定支
付工程款;不准侵占、贪污、截留、出借建设资金。
8、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工程建设
监理人员的手续, 实行计量支付工程款, 对工程决算必须经有关审计
部门审核。
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廉政制度十不准
1、不准私自与施工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2、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推销或指定使用材料、设备。
3、不准接受有关业务单位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性活动。
4、不准向有关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要挟,刁难业务单位,或在有业务关
系的施工单位中兼职谋私利。
6、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以其它形式向施工单位索取报酬、
回报、补贴。
7、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承包商推荐分包单位和物资设备,为个
人谋取私利。
8、不准为施工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处理而说情、打招呼。
9、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等向施工单位进行营利性活
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10、不准利用职权占用相关单位车辆。
三、工程廉政建设的监督制度
1、局纪检组要加强对全局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负起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廉政建设的责任;加强对
工程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查处工程
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 凡违反工程建设廉政制度的有关
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2 、每半年召开一次工程建设廉政例会,对阶段性的工程廉政建
设情况进行汇报检查。
3、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完善举报制度,设立局举报电
话 :0515由局监察室负责举报处理。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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