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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及其防护等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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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及其防护等级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生物安全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依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2005〕15号),将病原微生物分成四类,一类至四类危害性逐步减低。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表一: 病毒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防护等级 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 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病毒 培养 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的操作 灭活材料的操作 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 第一类 BSL-3、4 BSL-3* BSL-2 BSL-1 第二类 BSL-3 * BSL-2 BSL-1 BSL-1 第三类 BSL-2 BSL-2 BSL-1 BSL-1 第四类 BSL-1 BSL-1 BSL-1 BSL-1 注:“*”表示部分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按《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或卫生部规定可以在BSL-2操作。 表二: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防护等级 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 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大量活菌操作 样本 检测 非感染性材料的操作 第二类 BSL-3* BSL-2 BSL-1 第三类 BSL-2 BSL-2 BSL-1 注:“*” 表示部分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按《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或卫生部规定可以在BSL-2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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