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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产品命名规范问题研究
摘要:
电子产品的命名方式在多元化的同时,也暗藏着欺诈消费者的
“陷门”,表现为常规命名方式缺乏引导,不规范命名方式缺乏制
约。现有的命名方式在厂商和产品两个层面都存在明显问题,这就
使得统一命名规范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同时良好的实践基础又使其
具备可行性。统一命名规范的定位是行业自治规范,具体制度设计
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电子产品的命名方式越来越个性化,这对于活跃市场气氛起到了
积极作用,但命名规则的复杂性却又深刻影响了购买者的消费体验
指数。有些厂商和经营者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知识盲区和不成熟消
费心理,而在产品的命名规则上设下“陷门”,使大量消费者不幸
“中招”。这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阻碍了电子产业的健
康发展。
一、科学命名方式具备的商业效果
首先,命名方式的多元化,有利于保持厂家的商业自由,并激发
创新活力。其次,涉及内容的全面性,尽可能涵盖产品众多细节,
尽量避免消费者误解。再次,命名方式的稳定性,有助于形成一个
相对固定的消费心理人群,进而有利于强化企业品牌的市场认同和
企业文化的长久积淀。最后,命名风格的个性化,使其具备不同厂
商之间关键信息的识别和区分功能。
二、正规命名方式应满足的法律要求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理的命名规范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知情权。知情权实现的标准,一般情形应采用“公示说”,以
绝大多数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标准为依据,遇到产品命名比较复杂或
不规范等特殊情形时,才应该采取“理解说”。这种“个案修正”
的处理方式能够加强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从而有效保
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主要体现为电子产品的命名方式要避讳某
些当地民俗文化中的敏感数字和词汇,但对于体现美好含义的字
符,也不能过分夸大其含义。
3.自主选择权。判断标准为“意志无干扰、行为无强迫”。具体
应考虑几个因素:1.命名的复杂程度;2.相关消费者群体的一般认
知水准和单个消费者的具体认知水准;3.经销商是否作引人误解的
宣传解释,是故意还是无意,以及注意义务的程度如何。
4.公平交易权。产品的命名方式要与实际规格保持一致,防止外
包装虚标。
5.依法求偿权。如果命名方式自身或与其相关的解说行为涉嫌欺
诈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消费者可以请求获得赔偿。
(二)广告法
电子产品的命名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首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
和误导消费者,电子产品的命名方式要讲究表里如一。厂商要注意
保持产品内部编号和外部名称的一致性。其次,不得夸大产品等级
批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电子
产品市场上随意使用的“p”(platinum)、“s”(super)、“u”(ultra)
等英文词汇是不合适的。最后,经营者要就命名内容尽如实告知的
义务。
三、电子产品的现行命名方式
(一)常规范例
以电子产品中的主机板产品为例,试问有几个普通消费者对下面
一些产品型号能够进行准确区分,并道出其命名规则和每个字母的
具体含义?
型号一:ga-g41m-es2l,型号二:p45neo-fr,型号三:sy-a88g-gr.
这些眼花缭乱的字母密集区堪比“雷区”,许多厂家的官方网站
并未对类似产品的命名规则进行全面说明,从而远不能满足消费者
知情权的充分实现,同时这类问题也反映了我国在电子产品命名规
范方面还存在法律漏洞。虽然这些命名方式都不违反商业惯例,但
对于广大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而言,就很容易造成辨认困难,从
而增加了自身错误购买或被不良经销商欺诈的风险。
(二)不规范形式
第一,省略关键差异信息,故意在命名相似的不同档次产品之间
造成混淆,赚取灰色差价。此类不规范的命名方式涉嫌虚假宣传和
商业欺诈。第二,产品命名看似详细,但由于同一包装内没有配套
的说明解释,从而让大多数消费者不知所云。第三,命名所含字符
的含义和产品的实际规格不符,个别厂商甚至悄然变更硬件功能,
却未对原命名进行同步修改。第四,全外文命名,在包装上找不到
其他用于辅助理解这些外文含义的中文信息。这显然不利于消费者
知情权的实现。第五,“马甲化”命名方式。是指生产厂商或个别
经营者对面临淘汰甚至已经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