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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管理制度(15篇)
农场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场的管理,实施年度计划,顺利完成各项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场班子的年度经营方针、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场年度经营计划。
2、拟定本场经营投资方案;拟定本场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本场的基本管理制度及管理规章。
3、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各科室对重大的经营活动需报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4、根据场班子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场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加强督促,组织实施,落实到人。
5、审定科室制定的`年度和月度计划。包括人力资源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费用预算等。
6、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7、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本场利益和形象的行为要及时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8、加强环境保护,培育“三品”,为社会作贡献。
农场管理制度2
为加强本场行政事务管理,理顺本场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负责制订本场办公事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程序及标准。
2、负责本场的办公用品和设备网络的管理。
3、负责本场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的督办。
4、负责本场管理文件的管理和实施。
5、负责本场班子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及协调。
6、负责本场档案、对外发文、印章管理、机要文件和保密工作。
7、负责本场日常公文处理及建设项目档案和各类文件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场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写、传递和开发利用。
9、负责本场办公场所的秩序、卫生、绿化、生产安全及车辆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本场行政接待、对外联络和外事工作。
农场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植物和动物。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
第二条除退耕还林地以外,农场所有森林资源归农场集体所有,各大队负责辖区内林分管理。不论个人和集体所有营林活动一律由生产经营部规划设计,并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条建立林业基金制度。间伐和主伐木材价值的70%上缴农场做为造林、营林专用基金,30%归林地单位护林费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督导各大队做好林业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资源档案建立等,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二章植树造林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植树活动和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造林任务。
第六条农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所育林分由单位和个人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条各单位自己组织力量,负责其辖区内四旁绿化及防护林、生态林的营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采伐
第八条农场根据林分因子,科学制定抚育、间伐强度和间隔年限。对于主伐的林分经农场主管领导批准,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九条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专业部门的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完成采伐任务。不准超限额采伐,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凡主伐作业的林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四章林业管护
第十一条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林地管护负第一位责任,纳入到年度政绩考核指标范围。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林分状况,地理环境组建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要积极发动群众护林,护林责任要层层落实到个人。
第十三条护林人员要尽职尽责地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协助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盗伐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的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农田烧荒时,必须征得农场防火指挥部批准,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发现火情、火险,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职工群众进行扑救。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内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业作业验收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原则上在每项造林施工作业完成后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DB23/T507—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幼林检查验收是对新造幼林经过一个完整生长季后所进行的成活率调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小班必须进行补植。
第十八条营林生产包括采种、育苗、造林、抚育、间伐等项作业的检查验收,以批准的营林作业设计及由此而制定的营林作业计划或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各种林业档案,为林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