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docx

发布:2025-02-25约1.67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PAGE2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要求,结合本公司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管理制度。

二、依《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2017年5月11日公安部公告)鉴别,本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有:硝酸(含量75%)(CAS7697-37-2)、过氧化氢溶液(双氧水)(含量50%)(氧化性液体类别2)(CAS7722-84-1)。

三、本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本公司的主体责任。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四、采购部负责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五、采购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本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六、采购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七、采购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后五日内,应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八、采购部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

九、本公司如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行政部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获取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可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转让后五日内,行政部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十、本公司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任何人员不得出借、转让其管理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十一、行政部应建立健全本公司治安保卫制度,保安部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行政部应将本公司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十二、本公司危化品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内,并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十二、危化品仓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十三、危化品仓库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十四、行政部应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状况纳入本公司安全评价的内容,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五、本公司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十六、本公司行政部、采购部、危化品仓库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定期组织的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十七、本公司行政部应当定期组织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购买、处置、使用、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保卫机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十八、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事故的,由本公司依据奖惩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行为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管理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