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692.4-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docx
ICS43.180
R16
备案号: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1692.4-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维修企业
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motormaintenanceandrepairenterprisePart4:Fo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2010-12-20发布2011-02-20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32/T1692.4-2010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5人员条件 2
6安全条件 2
7应急预案 2
8设施条件 3
9设备条件 3
II
DB32/T1692.4-2010
前言
DB32/T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1692-201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淮安市运输管理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学君、田永生、范健、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阳、张强、门涛、沈明辉、李卫清、王军。
1
DB32/T1692.4-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生产、应急预案、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32/T1227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DB32/T1692.1-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
危险货物dangerous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vehicle
领取道路运输证,用特定装置专门用于装载危险货物产生位移的载货汽车。3.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theenterprisesfor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有能力对运输危险货物的机动车进行维护、修理等作业,使其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
2
DB32/T1692.4-2010
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维修质量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类货车整车维修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4总则
4.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资质应符合DB32/T1692.1-2010中一类货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的相应条件。
4.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配备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危险货物特性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准确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4.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区。远离人群集中的繁华地带,并符合GB50016-2006的要求。
4.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注重安全防护的维修服务流程,应执行维修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