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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点评:社会公共交通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包括大商厦的地上或地下停车场,都属于大众公共空间,在这些空间活动的、有穷人也有富人、或超级巨富,有廉价车辆、也有价值几百万或几千万的豪车。作为超级巨富开着可能几千万的豪车参与其中,万一出现交通事故,那也只能给你修理好完事,导致的车辆贬值赔偿是原则上不予支持的,你开豪车出来若果心疼、就自己要多小心、或少到拥挤的普通场所凑热闹。当然真正的超级巨富、是不在乎这些的。
即使仅仅是这些豪车的修理费,普通人也很难承受了、网上报道的案例维修费就能达到几十万或几百万,所以普通人也要小心点、多长长眼、遇到豪车、小心谨慎点、离远点、尽量别碰撞到。
最高人民法院也给出了少数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考虑车辆贬值的赔偿;另外我觉得如果是在富豪们的私人领地内、比如在其私家院落内或私人停车场内,普通人未经允许、贸然闯入,并碰撞损毁富人的豪车,可能难逃车辆贬值的赔偿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答复解析】:
答复意见中的少数特殊情况是指:
(1)新车。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势必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对于新车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
(2)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例如跑车,车辆主要部件受损,经维修虽能使用,但与受损前相比性能差距显著,失去了其原有特定属性。
(3)虽非营运车辆,却因车辆贬值对车辆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的。例如待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车辆贬值损失,将给待售车辆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直接且极大影响待售车辆的出售价格,此种情况也会支持赔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致车辆产生贬值损失,一方主张赔偿的,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上述司法解释所列可赔偿项目中并未包含事故车辆贬值损失。
同时考虑到交通参与人的经济负担、社会经济发展、鉴定市场规范等综合因素,对该项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