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在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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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报 告 人: 大连理工大学远程教育毕业论文 二○一○年四月十日 内容提要 本文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出发,结合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展开详细、具体的阐述。主要涉及到:挪用公款罪中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侵犯对象、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共同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阐述,进而提出一些个人对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一些看法。 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一、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 二、国家工作人员中“委派从事公务”的认定问题 三、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及实践中注意的问题 四、公款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五、认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要紧扣“身份” 一、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 (一)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关于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一、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包括挪用者自己使用,也包括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一、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其特征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在实践中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特点是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直接明示或间接明示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挪用的本意是使用,即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而不是占有;挪用公款后不是侵吞,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是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一、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4、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有:(1)当然国家工作人员, (2)拟定国家工作人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中“委派从事公务”的认定问题 在1997年刑法第93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实践中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委派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是指单位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而不是部分资产。 2、委派的目的是为了派到被委派的单位从事领导、管理、监督方面的事务,而不是直接从事生产、劳务、或其他技术性事务。 3、被委派者与委派单位具有隶属关系。 4、委派方式应当合法有效。 三、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及实践中注意的问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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