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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情况说明.doc

发布:2017-07-20约7.94千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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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情况说明 篇一:情况说明1 关于新蔡县实验中学项目建设中工人欠薪一事的情况说明 2013年3月5日,新蔡县实验中学(甲方)与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甲方建设项目由乙方承建,甲方法人代表为朱强强,项目总协调人为彭中华,乙方委托人为邢飞。邢飞把工程分包给余斌等人。 2013年6月份,余斌手下工人闹访,反映甲方欠工人工资。后经甲方、乙方共同查证(对账现场有朱强强、彭中华、邢飞、邢飞的四个合伙人、余斌以及若干工人代表):2013年6月22日支付给邢飞80万元工人工资款,后邢飞支付给余斌80万元工人工资款,然余斌未支付给工人。此笔款项属于余斌私自挪用。 2013年8月 14日工人再一次,经甲方查实,甲方支付给邢飞40万元工人工资款,后邢飞支付给余斌40万元工人工资款,余斌未支付,导致工人闹访。后在甲方督查下,乙方表示,以后余斌工人工资款项直接支付给工人,不再经过余斌。 2013年9月2日,在甲、乙双方责任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付清余斌工人所有工资共1257684元。 综上所述,2013年4月26日至9月18日,余斌共领取工人工资3833400元,其中120万元为余斌私自挪用,余斌实欠工人工资为40万。至此、余斌涉嫌挪用资金、恶意欠薪等犯罪显而易见。 鉴于邢飞和余斌二人均不在新蔡,甲方多次与邢飞、余斌二人电 话沟通协调,并敦促他们回新蔡项目部商议,邢飞、余斌二人均未回新蔡。10月12日甲方报警,申请追究邢飞、余斌二人的恶意欠薪责任。10月22日甲方总协调人彭中华与新蔡县公安局经侦队两位警官一起去南京到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部,与其交涉,乙方及责任人邢飞表示承担相关责任,追回余斌私自挪用款项120万元。11月1日,乙方委托人邢飞以及法人代表人等一行4人来到新蔡与甲方进行协商。2013年11月5日乙方责任人邢飞去上海找余斌本人,并承诺3日内解决此事。 另,经过新蔡县公安外围侦查,在江苏省工商局备案中查明,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无承建资质,在河南省住建厅查得新蔡县实验中学项目由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备案,而非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及其委托人的行为涉嫌合同欺诈犯罪。 建议相关部门追究乙方及其委托人合同欺诈,余斌挪用公款、恶意欠薪的法律责任。 2013年11月24日甲方与乙方代表邢飞协商乙方余斌施工队、余斌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经协商乙方余斌施工队周学领、张云福、陈金波、卢颖、卢祖平、胥忠万、苳长勇、刘一霖、张自富向甲方签署承诺书(见后附1、附2)。 2013年11月25日质检站派人在甲方代表及乙方代表邢飞、周学领(余斌施工队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了乙方所承建的初中部教学楼、食堂进行主体工程验收;经质检站初步检查发现多处工程质量问 题。当日在质检站和甲方商议后,甲方特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至今邢飞、周学领(余斌施工队管理人员)等人未拿出整改方案及实际整改动作。乙方行为已造成甲方无法进行下道工序且如乙方不进行整改造成甲方初中部教学楼、食堂无法进行正常使用及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附3邢飞签收整改通知)。在工程验收为不合格的情况下乙方代表不思怎么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反而扰乱甲方及县领导正常工作。 乙方项目建设管理混乱,甲方在监管中及时发现问题,对乙方内部工人欠薪一事非常重视,多次进行积极协调。目前,甲方仍在与乙方相关责任人进行积极协调中,敦促尽快解决纠纷。 新蔡县实验中学 2013年12月2日 篇二:从一则案例看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龙源期刊网 .cn 从一则案例看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作者:赵国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 摘 要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一个重要的罪名,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日益复杂,对其认定也更为困难。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以期能够加深对挪用公款罪的认识。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认定 作者简介:赵国强,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74-02案情简介: 张某原系某市A酒厂(国有企业)的财务科长,2007年5月,某市B公司所欠A酒厂175万余元货款到期未还,后张某代表A酒厂多次到B公司催要欠款,但均未能收回欠款。2008年1月,张某与朋友李某在一起吃饭时谈及此事,李某表示其与B公司的相关领导比较熟悉,如果由李某出面,则能够较为容易收回此欠款。张某为了能够早日收回B公司所欠货款,在李某的指使下,分别于2008年3月和2008年7月,在未向A酒厂相关领导请示报告以及未告知财务科其他人员的情况下,张某以A酒厂的财务科的名义先后两次出具委托书给B公司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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