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内窥镜技术管理规程手册.pdf
消化内镜诊断技术管理规范
2(023年版)
为加强消化内镜诊断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消化
内镜临床诊断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全,根据《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措施》,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
构及其医师开展消化内镜诊断技术日勺基本规定。
本规范所称的消化内镜诊断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
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
胶囊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等
诊断技术。
消化科波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一般外科内镜诊断技术
参照《一般外科内镜诊断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规定
(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断技术应当与其功能、
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刍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时与开展消化内
镜诊断技术相适应的诊断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断技
术有关日勺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规定:
1.临床科室。
(1)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或者一般外科。
2()其他医疗机构应具有与从事消化内镜诊断相适应
日勺临床科室或协作转诊机制。
2.消化内镜诊断室。
(1)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断室和术后观测室。
2()有满足消化内镜诊断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有关
器械、耗材。
3()配置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
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物,
(三)有通过消化内镜诊断技术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具有消化内镜诊断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
(四)有单独日勺消化内镜清洗消毒房间、内镜清洗消毒
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规定。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
术管理日勺消化内镜诊断技术(附件1)日勺医疗机构,在满足
以上基本条件的状况下,还应满足如下规定:
L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断工作不少
于23年,同步具有消化内科和一般外科或具有与从事消化
内镜诊断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5年合计完毕消化内镜诊断
病例不少于5000例,其中,合计完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日勺
消化内镜诊断病例不少于500例或合计完毕按照三级手术
管理的消化内镜诊断技术(附件2)病例不少于1000例,技
术水平在当地区处在领先地位。
2.具有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规定的重症监护室0
3.具有满足实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断技
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开展消化系统肿瘤有关消化内镜诊断技术日勺医疗机
构,还应当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放
射治疗科日勺诊断科目。
二、人员基本规定
(一)医师。
L开展消化内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步具有如下条件:
(1)获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消化内
镜诊断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5年以二消化系统疾病诊断工作经验,目前从事
消化系统疾病诊断工作,合计参与完毕消化内镜诊断病例
不少于200例。
(3)通过消化内镜诊断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断技术
日勺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断工作不少于8年,获得主治
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合计独立完毕消化内
镜诊断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完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
化内镜诊断病例不少于3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日勺四级消化内镜诊断技术
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行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
关条件和原则的医师,可以不通过培训,但须经消化内
镜诊断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如下手术
管理的消化内镜诊断工作。
4,本规范实行前,具下列条件日勺医师,可以不通过
培训,但须经消化内镜诊断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
按照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