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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危害性调查报告
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 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 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 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 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 源何在?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禁止刑讯逼供 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将试图对此进 行探讨。
、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 为基础的。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 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导致实践中刑 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 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 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 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 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 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
误断、错判。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 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 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 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这又表现为 三个方面。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 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 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 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 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 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 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 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 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二)制度原因
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 现实原因。
首先是我国一直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现 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其最基 本的功能就在于确认: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
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的论 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 不能断定他己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 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 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 其次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 权。刑事政策上,我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 还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一 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 沉默,而且给了侦控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的 权力。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控人员说了算的,一 旦侦控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 判断,自然免不了暴力相加,刑讯逼供了。在刑事诉讼中, 刑事控诉方承担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的 供述义务实质上是强迫被告人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 它既削弱了双方地位的对抗性,贬抑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 地位,妨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助长了诉讼活动 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过分依赖。
再次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我 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 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依然 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后,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 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 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
(三)其它原因
1、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 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 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 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不足 为奇了。
2、 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 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 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 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 供以突破疑难案件。
3、 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有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职业道 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如个人报复、取 得非法经济利益等)往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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