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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新农保)2012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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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夹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夹夹江江县县城城乡乡居居民民社社会会养养老老保保险险政政策策解解答答 根据国家及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 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将涉及的主要内容解答于后。 一、参保对象及参保程序 一、参保对象及参保程序 一一、、参参保保对对象象及及参参保保程程序序 1、户籍在夹江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参保。 2、申请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到户籍 所在地的村(社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村委会(社区)公示,报所在乡镇 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 每年1至3月为集中缴费时间。 每年1至3月为集中缴费时间。 每每年年11至至33月月为为集集中中缴缴费费时时间间。。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的缴费及补缴办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的缴费及补缴办法 二二、、城城乡乡居居民民社社会会养养老老保保险险制制度度实实施施时时的的缴缴费费及及补补缴缴办办法法 1、2012年6月30日前,已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不 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 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2012年6月30日前,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 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十五年。若在城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两年之内补缴的,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两年过 后再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中断缴费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如果不补 缴中断保费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2012年6月30日前,未满45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 能少于十五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限,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三三、、城城乡乡居居民民社社会会养养老老保保险险关关系系的的转转移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转出夹江县的,如转入地已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的,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如 转入地没有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在县社保局。 四、 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贴 四、 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贴 四四、、 个个人人缴缴费费标标准准及及政政府府补补贴贴 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费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在十个档次中 自愿选择缴费标准。 政府补贴标准: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后给予适当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选100元 - 2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个人缴费 选300元 - 10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分别为35元、40元、45元、50元、55 元、60元、65元、70元(每高一档补贴递增5元)。 重度残疾人员(16周岁 - 60周岁以下)政府代缴100元。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五、、城城乡乡居居民民社社会会养养老老保保险险待待遇遇 1、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年限。 2、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 额÷139),且按月领取,支付终身。 3、养老金的调整提高:今后根据国家、省、县的统一规定,适时调整提高 基础养老金标准待遇。 4、重复享受如何清理: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金待遇。重复享受的, 原则上只认可较高的一份养老金待遇,其他多领的养老金待遇追回。 5、生存年检: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必须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持本人《领 取证》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加生存年 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人员,将暂停发放养老金。参加年检后恢复领 取资格,补发未领月份的养老金。 六、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时的办理程序 六、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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