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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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10
Z 70
备案号:21434—2007 DB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 lutants for Hazardous Wastes Incineration
2007-10-31 发布 2008-01-01 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1/ 503—2007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5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要求 3
6 监测方法 3
7 标准实施 4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 5
参考文献 6
I
DB11/ 503—2007
前 言
为控制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14 项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以及二噁
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中针对大型焚烧设施 (焚烧容量≥2500 公斤/小时) 的排放限值; 烟气黑度、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汞、镉、铅、砷、铬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
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危险废物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 年 10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II
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焚烧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现有设施的大气污染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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