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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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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试行)及编写说明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3]37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颁发《超高压容器安全 监察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搞好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 现颁发《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采取切实措施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 动 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目 录 总则……………………………………………………………………( 3 ) 第二章 材料……………………………………………………………………( 5 ) 第三章 设计……………………………………………………………………( 6 ) 制造……………………………………………………………………( 8 )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11) 第六章 定期检验………………………………………………………………(14 ) 安全附件………………………………………………………………(17 ) 第八章 附则……………………………………………………………………(18 ) 附件 一.超高压容器爆破压力及壁厚计算公式(补充件) 二.超高压容器登记卡(补充件) 三.超高压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参考件)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编写说明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l条 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设计温度为零至425℃; 2.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 3.介质为气体或气一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密器: 1.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 2.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 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 1.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第4条 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与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 (含省级,下同) 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劳动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满足安全要求,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取得相应制造资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条 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符合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6条 进出口超高压容器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7条 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 1.超高压容器 系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3.设计压力 系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的压力(即标注在铭牌上的容器设计压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时的最高工作压力. 4.试验压力 系指耐压试验压力。 5.设计温度 系指容器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在相应设计压力下,设定的受压元件材料温度,其值不得低于金属元件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6.主要受压元件 包括简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螺纹连接件等. 7.爆破片(帽)的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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