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doc

发布:2016-11-26约1.57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 (2005年3月12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总则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行政法律业务,规范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规范。 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接受委托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他所。 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继续计算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要求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6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